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18-07-13浏览次数:1631

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之一,高校教材建设水平直接反映了学校的教学及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精神,为适应学校教学改革需要及实际情况,进一步促进我校教材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材建设的目标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大力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我校教学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编写和选用具备思想性、学术性、适用性的,能够适应各层次、类别人才培养需要的具有先进水平的文字教材、视听教材和数字化教学资源,并力求做到各种教材类别均衡发展,在同类院校中保持领先地位。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聘请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热心教材工作,有务实创新精神的同志组成。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材建设规划的制定、校级教材建设项目的审核及验收、上级教材项目申报的校内评审、教材建设经费的监督使用。

第三条 编写、出版教材的原则

1.教材建设范围以各专业的主干必修课程及限选课为主,围绕品牌专业建设及“双一流”一流学科建设,重点放在本校具有优势特色的重点学科、骨干课程及当前中医药发展的前沿学科,以及其他新专业课程。

2.学校鼓励教师优先参与行业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教材编写工作,并在编写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

3.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校本教材(或校级规划教材)。新编写的校本教材(或校级规划教材)要能切实解决当前教学需求,能填补行业规划教材的空白。新编写的教材要在充分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教材内容和体系等方面进行一定的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防止低水平的重复编写。

4.新教材一般应通过讲义阶段,经过至少一次教学试用,修改提高后才能交出版社审查出版。

5.校本教材(或校级规划教材)有出版需求的,可申请由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教务处联系出版。

第四条 省重点教材建设

1.省重点教材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进行申报,超出申报限额时应当进行校内评审并择优遴选申报项目。

2.立项的省重点教材必须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限如期建设完成并出版验收。对逾期出版的教材项目,该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通过学校申报各级各类教材项目。

3.省重点教材立项后学校在教材建设方面给予合理的经费支持,包括教材编写会议费、差旅费、书稿印刷费、专家评审费等。学校不承担教材出版费用,也不负责包销任务。

第五条 自编教材(讲义)建设

1.自编教材(讲义)编写大纲需经教研室、学院审核后方可着手编写。教材定稿后,须经学院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付印。

2.自编教材(讲义)必须在封面或扉页上印上编写组成员及编写年月,原则上自编教材主编为1人,副主编不超过2人,编委不超过5人。

3.自编教材(讲义)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修订或作出版培育。同一版本的自编教材原则上不得连续使用超过3年。

4.自编教材(讲义)内容不得出现意识形态错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可影印其它出版教材内容。自编教材(讲义)负责人承担因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责任。

5.教务处负责自编教材(讲义)的印刷及发放工作。学校对自编教材不再单独发放稿酬,相关激励政策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实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材建设工作条例》及《南京中医药大学自编教材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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