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教材科发布时间:2023-03-23浏览次数: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打造一流课程教材体系,根据教育部《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本科高等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高〔202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材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我校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和留学生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本办法所称境外教材是指用于教学的境外原版图书,经授权在境内影印或翻译出版的图书,综合境外教学资料形成的讲义,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凡我校编写和使用的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学校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加强教材选用管理,严格落实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要求,严格遵守境外教材选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全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全校各类型教材建设规划,审核监督教材编写选用使用情况,研究解决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教育中心的副书记、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教育中心负责人以及各教学单位书记、院长组成。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教育中心分别具体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和留学生的教材建设、编审与选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学单位履行教材管理的第一主体职责。各教学单位成立教材领导工作组,研究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监督本单位教材编写、修订、引进和选用使用。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我校教材实行校、院二级规划制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全面对接教育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和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抓手,以基础学科拔尖计划基地、现代产业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未来技术学院等项目为载体,建立与我校教学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的教材体系。将教材建设纳入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条 继续推进我校特色规划教材建设,教师编写教材须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围绕品牌专业建设及“双一流”学科建设,落实课程思政要求,贯彻五育并举理念,加强数字教材和外文教材建设,深化教材创新研究,重点放在本校具有优势特色的重点学科、骨干课程及当前中医药发展的前沿学科,以及其他新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体现学科优势与特色的教材规划,并落实本单位教材建设目标,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建设工作。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依据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我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落实课程思政建设要求和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要求,满足人才培养专业认证标准和学科评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 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和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教材编写人员在教材申报审批前(含本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教材编写活动),需经所在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并公示5天及以上,方可列为教材编写人员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学校“双一流”建设学科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校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校学术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开展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工作。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年年底,将审核后的单位教师年度编写教材情况,正式出版教材的汇总表和相关附件电子版(教材封面、扉页等)报送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各教学单位教材领导工作组负责审核本单位教师编写的教材,并向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核情况。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教材编写过程管理,督促教材编写人员按照编写计划编写教材,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保障教材编写进度。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各教学单位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流程由各教学单位制定,并做好教材审核材料(包括编写教师资格审查、专家审核意见、教材审核工作组审核意见、教材文稿等)的存档工作。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对自然科学类境外教材重点审核价值倾向。

第六章  教材申报与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高级别教材的编写工作,优先参与行业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教材编写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教材申报与建设

(一)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进行申报,超出申报限额时应当进行校内评审并择优遴选申报项目。

(二)立项的省重点教材必须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限如期建设完成并出版验收。对逾期出版的教材项目,该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通过学校申报各级各类教材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校本特色教材立项

(一)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校本特色教材。新编写的校本特色教材要能切实解决当前教学需求,能填补行业规划教材的空白,防止低水平的重复编写。

(二)校本特色教材需先进行教材立项审批,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教学单位教材领导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后确定立项。立项审批通过后,教师方可进行教材编写。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参编教材备案与经费支持:

(一)教师立项或参加教材编写,需将教材编写的相关信息(教材名称、出版社、主要内容、编写人员及单位信息等)报所在教学单位备案。

(二)已备案的参编教师,如需外出参编教材应当征得教研室负责人及教学单位同意,并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从教材建设经费中报销相关费用。

(三)教材立项后学校在教材建设方面给予合理的经费支持,包括教材编写会议费、差旅费、书稿印刷费、专家评审费等。学校不承担教材出版费用,也不负责包销任务。

第七章  教材评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四年开展一次校级教材建设奖评选工作,分设优秀教材、教材建设先进集体、教材建设先进个人三个奖项。由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评奖工作。参评条件及申报要求参照全国教材建设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级教材建设奖评选及管理:

(一)申报人或申报集体提出申请,本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组织遴选,择优向学校推荐。

(二)优秀教材评选应当将教材的校外使用情况和示范辐射作用及育人效果评价作为重要指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重点考察其在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等一个或者多个方面所取得的工作成果。

(三)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表彰。

(四)校级优秀教材、教材建设先进集体、教材建设先进个人纳入我校推荐省级、全国教材建设奖各类奖项候选库。

第八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教材领导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教材选用工作,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材选用工作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工作中须有一定比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参与。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原则上应选用出版时间在五年以内的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合理规范。必修课程必须要有教材,选修课程、实践课程必须要有教材或讲义,不得使用PPT、不成体系的自编资料等代替教材或讲义进行教学。平行班必须选用统一的教材。教材一经选定,教师不能随意更换教材。确因教学需要更换教材时,应进行教材变更申报,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批,报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更换。

(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校党委、各教学单位党组织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含境外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三十一条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涉及的相关课程,必须按要求统一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教材的选用须坚持为我所用,凡选必审的原则,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内容有问题、知识陈旧的境外教材,须及时更换。对境外教材选用和管理的其他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由课程负责人向教学单位提交教材选用审批表(选用境外教材时,还需提交论证报告,对选用境外教材的原因和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由各教学单位教材选用工作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教学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备案。

第九章  教材征订与发行

第三十五条 教材实行分学期征订与发行。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及教材选用结果,实行自愿征订原则,由学生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预订。

第三十六条 出版教材的校内发行必须通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教材供应商,并明确相应的教材售价折扣。原则上每3年需重新招标一次教材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鼓励师生使用电子版自编教材(讲义),确需印刷的自编教材(讲义),可由教研室申请,经教学单位教材领导工作组审核,由教务处负责印刷及销售工作。自编教材、讲义须以印刷合同成本价在校内销售,售款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

第十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保障教材建设投入,落实推进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十一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教材领导工作组定期对本单位使用教材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教材,按程序申请更换。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材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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